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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法院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5日

  近日,我院对2012年以来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执行异议制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

  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突增之后趋于稳定。2012年之前未受理执行异议纠纷案件,2012年之后案件数量突增。2012年至今,共受理执行异议纠纷案件36件,其中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6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受理10件。审结26件,撤诉5件。其中2012年度共受理14件,2013年度受理12件,2014年度至今受理10件,案件数量趋于稳定。

  二是执行异议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所审结的26件执行异议纠纷案件中,除5件以撤诉结案外,其他均为判决结案,无调解结案。

  三是执行异议被支持的仍为少数。大部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因异议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占60%;另有一部分案件在法官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后,案外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

  四是案件类型多样但相对集中。执行异议案件涵盖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所占比例高达70%。

  五是被执行人缺席执行异议听证的较多。在执行异议听证中,多数被执行人经多次通知拒不到场,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况。

  二、处理执行异议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外人利用异议权拖延执行情况严重。有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在明知不能的情况下,以虚构买卖协议、抵押协议等作为证据,提起执行异议。他们往往与被执行人存在朋友或亲戚等关系,利用听证时被执行人并不到场质证的“优势”,来对抗法院的审查,以达到拖延、规避执行的目的。此类案件审理时查明事实难度较大,多数案件需要经过鉴定程序,案件周期长,同时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

  二是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衔接不畅通。执行法官在执行中负责执行异议的审查工作,但是,执行审查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涉及民事实体权利,执行法官直接作出裁判还是另案诉讼处理存在争议,如果依据执行审查有限原则,实体争议不应由执行庭处理;但根据执行效率和效能原则,执行法官有审判资格,由执行法官作出实体裁判更为合理。司法实务中,大多涉及实体权利案件,为防止程序瑕疵,都告知异议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此举会增加当事人讼累,不符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设立的效率和便民的初衷。

  三是执行异议的审查原则不统一。相关法律没有对审查执行异议的程序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何种程序审查,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制或是院长审批缺乏统一标准,适用何种审查原则,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审查原则等难以操作。同时,对异议审查方式、异议程序处理和实体解决对接、异议处理的法律适用等,亦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做法不同。

  三、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细化执行异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从主体资格、法定事由、审查程序和原则、异议期限、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防止立案过难和标准太低,严把立案关,增强可操作性,使执行制度更加详尽和完善。

  二是规范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程序。为防止执行异议权的滥用,应严格立案标准和立案程序,要求案外人提交书面异议书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未及时提交或者提交不齐全的,不予立案。

  三是限制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建立案外人执行异议预收费和异议担保金制度。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督促案外人正确行使执行异议诉讼权利。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提供财产担保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原案件的执行。

  四是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实案外人提供虚假证据甚至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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