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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肖兴祥、聂秀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3日
当事人:
肖兴祥、聂秀丽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肖兴祥、聂秀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启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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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版面:人民法院报第G41版
刊登日期: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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